招标师: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 ||||||||||||||||
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复杂的采购活动,除了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有: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 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规,用以规范合同签订等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法》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2)《民法通则》由于招标采购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经济活动,须遵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担保法》为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支付担保。这些活动都必须遵守《担保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担保的具体规定。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采购行为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安全生产管理等存在密切联系,必须遵守《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1)《建筑法》 2)方面的规定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 4)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规定 5)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 6)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结算方面的规定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我国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出发,改革了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继续实行审批制,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是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则实行备案制。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则实行核准制,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组建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三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一类项目,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注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 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除了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也可以执行其规定。 另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的规则和国际惯例虽然不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而且大部分都是重大建设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接受贷款方提出的附加条件,遵守国际通用的招标采购规则和国际惯例。 因此,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还应当了解国际金融组织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则。如联合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