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复习重点(35) | ||||||||||||||||
第三节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 现将这四方面依据详述如下: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它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属于这类文件、档案有: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考虑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这类法规主要内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等级划分;明确各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各级企业所能承担的任务范围;以及其等级评定的申请、审查、批准、升降管理等方面。 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法》规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这类法规主要涉及建筑活动的从业者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等级划分;考试和注册办法;执业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以及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两个基本法律。 更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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