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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名称主控通信楼继电器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楼(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无含油电气设备屋外配电装置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无含油电气设备油浸变压器室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干式电容器室油浸电抗器室千式铁芯电抗器室总事故贮油池生活、消防水泵房
二级消防工程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11.1
11变电站11.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二级
二级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续表11.1.1

建(构)筑物名称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污水、雨水泵房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注:1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3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111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3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的规定。

表111.4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一、二级丙、丁、戊类生产建筑三级屋外配电装置 ≥1油浸变压器 10~郢 50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屋外配电装置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总事故贮油池生活建筑
每组断路器油量(t) 耐火等级 
三级1≥1一、二级三级
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 10 10 5 1012
12141214
每组断路器油■(t)1  10 5 10 12 
10
单台设备油量(t)5~1010 见第11.1.6条10 5 1520
20 25 
2530
续表11.1.4建(构)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一、二级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总事故贮油池生活建筑三级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屋外配电装置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总事故贮油池生活建筑 
每组断路器油量(t) 耐火等级 
三级1≥1一、二级三级
10 10  5 15 20 
555 1012
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0151067
121412201278

注:1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4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11.1.5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1.1.6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

11.1.7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11.1.8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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