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3) | |
5排水管渠 5.0.1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 5.0.7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排水泵站 6.0.1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表6.0.1-1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sL) |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6.0.1-2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拍标(㎡sL)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7污水处理与利用 7.1污水利用与排放 7.1.1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7.1.2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环境不受影响。 7.1.3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 7.2污水处理 7.2.1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的要求。 7.2.2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确定。污水利用应按用户用水的水质标准确定处理程度。污水排入水体应视受纳水体水域使用功能的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按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处理程度。 7.2.3污水处理的方法应根据需要处理的程度确定,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7.3城市污水处理厂 7.3.1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5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7.3.2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和处理级别确定。 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3.处理级别以工艺流程划分。一级处理工艺流程大体力泵房、沉砂、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一),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二),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消毒及污泥提升、浓缩、消化、脱水及沼气利用等。 4.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厂污水浓度较高及深度处理的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 7.3.3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7.4污泥处置 7.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应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7.4.2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2)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宜用于蔬菜地和当年放牧的草地。 7.4.3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与城市生活垃圾合并处置,也可另设填埋场单独处置,应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7.4.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他处置方法,均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