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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证据的种类

  3.1证据的种类(7种)

  3.1.1书证

  3.1.2物证

  3.1.3视听资料

  3.1.4证人证言

  3.1.5当事人陈述

  3.1.6鉴定结论

  3.1.7勘验笔录

  3.1.1书证

  1.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2.包括电报和电子邮件

  3.书证应提供原件

  4.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1.2物证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如提供复制品,但无法与原物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1.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1.4证人证言

  不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

  有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1.5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1.6鉴定结论

  1.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

  2.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鉴定失效的情况

  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其它

  4.对有缺陷的鉴定

  补充鉴定

  重新质证

  补充质证

  重新鉴定(最严重)

  3.1.7勘验笔录

  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2证据的保全

  1.概念

  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申请

  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3.措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3.3举证

  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规定的不少于30日

  期限的计算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

  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4证据交换

  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限届满。

  3.5质证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有无证明能力以及证明能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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