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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4、法律法规的地域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是建筑法规的最高形式,是国家进行建设管理、监督的权利基础。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为: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现行的《建设工程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新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7、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一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有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条约和国内法一样具有约束力,所以条约也是我国的法的形式。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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