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中估协发〔2005〕33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起草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3日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的单位,都可以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团体会员包括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从事土地估价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土地估价、参与土地评估研究、教学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或其下属单位。 各地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也可以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第五条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参加本协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第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参加本协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第七条社会团体申请参加本协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第八条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 第九条协会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接纳团体会员的认定,完成批准程序,入会时间以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批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或者未能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将给予书面通知,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缴纳,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经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等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劝退、注销会籍或给予除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下载: 更多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