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 ||||||||||||||||||||||
各市(州)建设局、省直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各相关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5]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开展一、二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具有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建造师、临时建造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企业。 (二)检查内容 (1)建造师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实施商业贿赂的;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的;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章的; (6)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以上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注册证书和印章。年龄超过65周岁的,要注销其注册证书和印章。 二、检查程序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市州复核,省厅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检查结果将记入建设部和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具体程序如下: 1、各单位各企业进行自查并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3)、《二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4)、《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5),要求企业自查在10月15日前结束。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报告和汇总表上报至当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于2015年10月25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从业建造师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于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到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3、省厅适时对各市州建造师执业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到的单位或企业,必须提供所有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印章,以及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注册证书和印章的情况材料。 三、其他要求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次检查范围内所受理的情况进行疏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2、各单位各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自查,并及时完整的准备建造师相关资料,对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单位、企业和人员进行通报。视情节予以处理。 四、检查时间安排 1、各单位各企业自查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15日。 2、各市州检查时间10月10日至10月25日。 3、省厅抽查时间10月15日至10月30日,抽查组组成及具体到各市州抽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联系 附件:1、《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更多推荐: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