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 ||||||||||||||||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定价方式、地区类型、收费依据、停放车辆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停车场地址、营业执照(代码证)号、价格举报电话12358、监制编号、监制机关等。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标价牌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应在停车场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明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应对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标价牌损坏或字迹不清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位置,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按照其不同的定价方式和设置类型使用不同的标价牌(基本样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收费证明(或批复文件)时,应当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告知所需标价牌制作数量。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证明(或批复文件)时应当同时给予标价牌监制编号,并按规定分级做好登记建档等工作。经营者取得编号后,可按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明码标价栏目下载)和规定的颜色、规格(长1000mm×宽800mm)自行制作标价牌。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停车场类型的标价牌;严禁高于标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