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5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规定了监理设施的提供和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3)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监理员。 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监理设施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 (2)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更多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