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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责任是实现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核心,它构成了项目经理的工作压力,是确定项目经理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权力是确保项目经理能够承担起责任的条件与手段,权力的范围,必须视项目经理责任的要求而定。没有必要的权利,项目经理就无法对工作负责。为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定的权限,这些权限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并用制度和责任书的形式具体确定下来。利益是项目经理工作的动力,是因项目经理负有相应的责任而得到的报酬,所以利益的形式及利益的多少也应该视项目经理的责任而定。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项目经理就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不会认真行使相应的权力。

  1.1.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2)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

  (3)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

  (4)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5)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

  (6)收集工程资料,准备结算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7)接受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体后的善后工作;

  (8)协助组织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

  1.2项目经理的权利

  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

  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经理有权参与项目的投标和合同的签订过程。

  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在企业的领导和支持下组建项目经理部,并把项目部成员组织起来共同实现项目目标,项目经理应创造条件使项目部成员经常沟通交流,营造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

  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

  项目经理有权对项目组的组成人员进行选择、分配任务、考核、聘任和解聘,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调配、指挥,并且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过程中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4.决定授权范围内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项目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安排,有权对项目预算内的款项进行安排和支配,决定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5.制定内部计酬办法

  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直接组织实施者,有权制定内部的计酬方式、分配方法、分配原则,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6.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项目经理参与选择分包人是配合企业进行工作的。使用分包人则是自主进行的。

  7.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

  8.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9.其他权利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授予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利。

  1.3项目经理的利益

  (1)为了确保项目实施的可持续性和项目经理责任、权利和利益的连贯性和可追溯性,在项目运作正常的情况下,应尽量保持项目经理工作的稳定性,组织不得随意撤换项目经理,特殊原因需要撤换项目经理时,如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项目经理违法、违纪等,必须进行审计。

  (2)按照组织规定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项目分阶段奖励。

  (3)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效益分配条款经审计后给予受益或经济处罚。

  (4)如果项目的各项指标和整个项目都达到既定的要求,应该在项目终审赢余时按利润比例提成予以奖励。

  (5)在获得物质奖励之外,可获得评优表彰、记功、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6)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可根据项目具体的情况,扣发全部项目奖金。如属个人责任,致使项目工期拖延、成本亏损或造成重大事故的,除扣发全部项目奖金外,可处以一次性罚款并下浮工资,性质严重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建协[2005]10号文《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导则》对项目经理的利益做了以下规定:

  1)按照组织有关规定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及责任目标兑现奖,其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确定,或按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2)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及省部级和行业协会优质工程奖或相当于省部级和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项目管理奖项者,项目经理所在单位可推荐其参评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国际(工程)杰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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