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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风险防范指导手册

        第一章  登记注册风险防范概述

        一、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依法对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查、批准、颁发有关证照。

        二、登记注册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登记注册风险是指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履行登记注册职能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综合,是对登记注册未来后果的评估和预测。登记注册风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和潜伏性。

        三、登记注册风险的等级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责任类型可将登记注册风险分为三种类型:一级:  可导致投诉、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二级(含一级):  可导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三级(含一、二级):  可导致追究刑事责任。四、登记注册风险存在的环节:登记注册行政指导、名称核准、登记材料审查、受理、核准、收费、发照、档案管理等全过程。五、登记注册风险防范原则

        (一)管理制度化。登记注册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不是嘴上说说就可以完成的,必须建立完善一套严密的规范性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执行,才能有效控减不利后果产生的可能,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防范全程化。鉴于登记注册风险存在于登记注册的每一个环节,所以,在对风险进行防范时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审查、受理、核准环节,还要兼顾行政指导、名称核准、收费、发照、档案管理等环节,从而覆盖登记注册工作的全过程。(三)措施针对化。为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后果的产生,要预先采取各种措施、办法,并且所采用的举措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准确把握风险存在的形式、特点和等级,选准突破口,化解风险点,不断发挥过程控制的作用,解决措施陈旧简单,防范无力无效的问题。(四)责任明确化。对于疏于防范、忽视风险的登记注册人员,要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旦风险产生了不利的后果,将按照相关纪律制度,对登记注册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和惩戒,使登记注册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坦荡的心态、务实的作风,从而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登记注册行政指导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

        (一)言行举止不文明、不规范(一级)。

        1、接待时言语粗俗,引起申请人反感;

        2、接待时态度粗暴,与申请人发生肢体冲突;

        3、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使行政指导无法进行;

        4、行政指导效率低下,迟滞行政申请;

        5、其他不文明、不规范行为。

        (二)应当公示的内容未公示或公示内容错误(一级)。

        1、不通过公示栏、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应当公示的全部内容;

        2、公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其他违反公示规定的行为。

        (三)未尽告知义务或告知内容错误(二级)。

        1、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未能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未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未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告知内容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告知内容错误;

        5、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未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需要对登记材料进行核实时,未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7、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未说明理由,或未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登记机关依法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9、其他违反告知规定的行为。

        二、风险后果

        (一)被申请人投诉;

        (二)被上级登记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四)在行政复议中被改处;

        (五)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六)不规范行政指导行为造成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制定制度和规范。为进一步强化登记注册窗口建设,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提高行政指导效率,减小或避免行政指导风险,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完善一套窗口规范化建设制度和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提出登记注册窗口的环境要求、人员素质要求、服务形象和行为标准、工作业务准则、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事项,在人员配备时,如有可能,尽量设置A、B岗,确保有工作人员接待。明确在行政指导工作中应当公示的全部内容以及行政辅导、行政示范、行政约见、行政提示等具体要求,使登记注册人员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二)提高素质和能力。登记注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服务质量高低的决定性因素,所以,登记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应着力于个人品德的教育,同时通过定期举办业务性培训,聘请专业人士讲授公关礼仪知识,定期总结处理风险问题的技巧、提高应变能力等方式来提升整体业务素质。

        (三)公示及时和有效。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管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公示应当公示的全部内容基础上,还应当注意相关新法规的颁布和原法规的修订,及时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新,保证公示内容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四)告知到位和完整。为避免告知事项遗漏,根据不同情况统一制作各类告知文书格式,同类型的告知文书可以将告知事项、理由、时间等设定为空格,由登记注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发放的驳回、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经登记指导人员和窗口负责人签名。在出具补正通知书时,应当在最后加注一项:“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防申请人新补正的材料仍需要其他材料作辅助说明。

        (五)督查广泛和真实。在日常行政指导工作中,聘请督查员(可以是系统内的,也可以是系统外的),对照窗口规范化建设制度和行政指导规范加强对登记注册人员的督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并定期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从而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名称核准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

        (一)对不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核准(二级);

        1、名称中含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和文字;

        2、经查询,发现名称库中有大量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不经逐一甄别是否属于同行业就予以核准; 

        3、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违规冠以外地行政区划;

        4、将外省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使用;

        5、名称中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不符; 

        6、将新兴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7、随意核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8、两个以上企业向本局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名称,违反申请在先原则予以核定;

        9、其他不应核准的情形。

        (二)对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不予核准(二级);

        1、将不同字号理解为相同或者近似字号;

        2、将不同行业的用语理解为同一行业;

        3、拒绝新兴组织形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4、外市(县)企业迁入时应当变更名称的不予办理;

        5、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而不予办理;

        6、其他应当核准的情形。

        二、风险后果:

        (一)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名称争议裁定申请,导致企业名称被撤销;

        (二)当事人提起涉及名称登记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改处或胜诉后要求登记机关行政赔偿;

        (三)名称登记责任人员被行政处分;

        (四)企业名称违法登记行为造成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强化学习,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知识。不仅要学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而且还需了解《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一些新兴行业和新兴组织形式的准确表述等内容,从而面对企业名称申请人的质疑时,才能解释得让他们心悦诚服。

        (二)制定执行名称核准登记规范。针对名称登记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执行企业名称登记规范或称之为操作细则,明确日常工作中一些模棱两可的企业名称登记的操作规范,减少因登记人员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偏差,降低名称核准的风险。

        (三)建立特殊名称会商制度。对于一些特殊的企业名称,登记人员不能准确把握时,我们可以组织注册、法制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商,博采众议,统一意见,并做适当的会商记录,以备以后有案可查。

        (四)强化请示汇报制度。对本级名称登记机关不能解决的疑难企业名称,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请上级局予以答复,口头请示的待答复后要做必要的记录,以便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作参考。

        (五)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细节决定成败”,在名称登记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养成过细的工作作风,要考虑到名称登记管理的每一个细节,千万不可怕麻烦、走过场,杜绝名称登记的随意性,作出的每一个登记决定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经得起推敲。

        第四章  登记审核风险及防范第一节  

        登记管辖违法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三级):

        (一)未经委托(授权)办理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登记;

        (二)未经委托(授权)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三)未经委托(授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四)未经委托(授权)办理有限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

        (五)未经委托(授权)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

        (六)其他超越管辖权办理登记的情形。

        二、风险后果

        (一)登记业务被上级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注册责任人员被行政处分;

        (二)被撤销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登记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追究登记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四)超越管辖权登记行为造成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登记职责。让每一位登记人员都明白,一旦登记注册申请被核准,就会产生难以消除的法律效应,如果造成不良后果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列举的方法明确本级机关承担的全部登记注册职权,让他们清楚哪些登记可以办,哪些登记无权办,做到职权分明,了然于胸。

        (二)充分运用电脑软件,规范授予工作人员的登记职权。发挥现有登记注册软件操作的优势,经本局领导同意后,由软件管理员将相应登记职权通过软件授予登记注册人员,这样就可以有效控制登记人员的软件操作工具,使他们在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登记。

        (三)严格审查投资主体资格,避免越权登记。对本节风险点

        (一)的防范,只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确认是否属于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就可以避免越权登记,如果仅从营业执照还难以认定,可与所在地登记机关联系加以确认。

        (四)积极争取相关登记授权,方便企业提出登记申请。如果条件成熟,就本级登记机关无管辖权的登记业务,可以将本地区登记申请的相关情况向有权机关进行汇报,争取授权登记或个案委托登记,从而为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带来便利。

        第二节  登记程序违法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

        (一)对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时不出具相应的书面通知书(二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五日内告知的,不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收到材料凭据(二级);

        (三)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而未经预核直接办理登记的(二级);

        (四)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的,未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就予以核准(三级);

        (五)应当举行听证而未经听证就作出登记决定的(三级);

        (六)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未经实质审查就作出登记决定的(三级);

        (七)其他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行为(二级)。

        二、风险后果

        (一)被利害关系人投诉;

        (二)被上级登记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三)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改处或败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四)违反程序规定登记的企业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登记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登记程序规定行为造成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登记程序意识。加强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应当遵循的程序,做到按部就班,有条不紊。

        (二)统一制作各类登记决定文书,方便向申请人出具。有时登记注册人员为图省事,在作出不予登记或不予受理等决定时,仅以口头方式告知,而不出具书面通知书,从而造成程序违法,容易被人抓住“把柄”。应当统一制作各种登记决定文书,并交由登记人员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及时发放,就不会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完善内部程序规定,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登记程序也作了一定的明确,但大多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总会出现不少“真空”。制定完善登记注册的内部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应当举行听证和应当履行实质审查的情形,统一操作的标准和尺度,避免“扬州的锣鼓各打各”。

        (四)加大督查力度,及时纠正违反程序登记的行为。发现存在口头告知不予登记或不予受理决定的,立即要求补送达相应书面通知书或凭据;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登记的企业可立即告知申请人予以撤销,并重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重新发放营业执照,从而将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第三节  前置审批文件审查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

        (一)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未提交前置审批手续就申请登记(三级);

        (二)提交的许可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就申请登记(三级);

        (三)许可证明文件原件未经核对就予以登记,可能出现伪造许可证明现象(三级);

        (四)许可证明文件许可事项与其他登记材料不符就予以登记,可能造成登记事项错误(三级);

        (五)擅自增设前置审批手续,可能造成应当核准登记的申请被延误或驳回(二级);

        (六)其他涉及前置审批文件审查的风险(二级)。

        二、风险后果

        (一)被利害关系人投诉;

        (二)被上级登记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三)被上级登记机关撤销;

        (四)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改处或败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五)因前置审查文件审查不严违法登记的企业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登记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前置审查文件审查风险产生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警示教育,提高依法登记意识。日常工作中,注意搜集一些因前置审批文件审查疏漏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登记案例,用反面典型警醒登记注册人员,将前置审批文件的审查作为登记注册工作的“高压线”和依法登记的“底线”,做到不出任何差错。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前置审批项目辨别能力。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一名登记注册人员都要熟记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将准确辨别前置审批项目的能力作为一项基本功,同时还可通过复印汇编“前置审批文件备案簿”的方式让登记人员熟悉各类前置审批文件的法定形式,从而做到对前置审批文件从内容到形式的准确把握。

        (三)执行登记规范,严把前置审批材料关。在对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进行审查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再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从而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如发现前置审批文件与登记材料不一致,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有权部门的书面说明,使前置审批文件审查做到无懈可击。

        (四)实施档案检查,及时弥补前置审批材料不足。定期对登记档案进行“回头看”,发现材料缺前置审批文件的,立即通知申请人补正,并告知监督管理人员对该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不因前置审批文件的缺失产生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对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登记,还可以由两名以上登记注册人员审查材料,拾遗补缺,进一步提高登记材料的审查质量。

        第四节  自备文件审查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

        (一)股东会(成员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审查风险(二级)

        1、表示同意的股东(成员)、董事(理事)、监事所持表决权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可能导致会议决议无效;

        2、会议召集主持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可能导致会议决议无效;

        3、表决事项超越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成员大会)、董事(理事)会或监事会职权范围,可能导致会议决议无效;

        4、决议内容(姓名、数据等)与其他登记材料不符,未经更正就申请登记,可能导致登记数据错误;

        5、应当经过会议表决的内容未作表决就申请登记,可能导致登记材料缺件;

        6、相关登记材料中,股东(成员)、董事(理事)、监事签名笔迹未经逐一核对,可能出现代签名或伪造签名现象;

        7、未参会股东(成员)、董事(理事)、监事未提交弃权或委托他人参会的证明文件就办理登记,可能会导致相关人员提出质询;

        8、仅凭会议决议复印件就申请登记,可能会出现篡改会议决议现象;

        9、股东会(成员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决议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审查风险。

        (二)企业章程审查风险(二级)

        1、未载明法定的必载事项,可能会影响章程的效力;

        2、章程载明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会导致章程相关条款无效;

        3、章程载明的事项与其他登记材料不符,可能导致登记信息错误;

        4、股东(成员)或法定代表人签章不全,会导致章程无效;

        5、应当提交章程原件的仅提交复印件,可能出现篡改或代签名现象;

        6、章程中存在的其他审查风险。

        (三)股权转让协议审查风险(三级)

        1、股权受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2、股权转让协议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规定而未审查发现,可能影响登记效力;

        3、股权转让协议文字、数据表述错误而未作更正,可能影响登记效力;

        4、股权转让协议附生效条件的未作实质审查,可能影响登记效力;

        5、转让方签字(盖章)未经核对,可能出现伪造签字或章印现象;

        6、其他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审查风险。

        (四)验资报告审查风险(二级)

        1、验资报告中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内容与其他登记材料不一致,可能导致登记信息错误;

        2、主任会计师或会计师未在验资报告中签字,或未加盖验资机构印章,会导致报告无效;

        3、验资报告中应当说明的事项未作说明,可能会影响报告的效力;

        4、验资报告中作特别事项补充说明,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

        5、对验资报告中所附验资机构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未作审查,可能出现无验资资格的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6、对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未作审查,可能会出现超过90日有效期的验资报告;

        7、报告书中注明的附件未附在验资报告后,可能影响验资报告的效力;

        8、其他涉及验资报告的审查风险。

        (五)住所使用证明审查风险(三级)

        1、租房协议中明确的租赁起始日期晚于申请登记日期,属于不具备开业条件就申请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

        2、租赁协议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会导致租赁协议无效;

        3、租赁协议中,出租方非产权人或承租方非申请登记的企业,可能导致住所证明无效;

        4、所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

        5、无偿使用证明未说明提供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地址等事项,可能导致无偿使用证明无效;

        6、住所使用证明与其他登记材料不一致,可能导致登记信息错误;

        7、其他涉及住所使用证明审查的风险。

        (六)各类申请书格式文本审查风险(二级)

        1、申请书格式文本填写错误未作更正,可能导致登记信息错误;

        2、应当签(章)而未签字或盖章的,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

        3、应当填写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未填写,可能导致申请材料不齐全;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超过有效期而未审查发现,可能会影响登记效力;5、其他涉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审查风险。

        二、风险后果

        (一)被利害关系人投诉;

        (二)被上级登记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三)被上级登记机关撤销;

        (四)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改处或败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五)因自备文件审查不严违法登记的企业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登记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自备文件审查风险产生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提高业务素质,培养过细的工作作风。要保证登记材料质量,登记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还要有过细的工作作风。要熟练掌握涉及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登记材料时,不仅要注意齐全性,合法性,还要注意材料的前后一致性,关键内容要再三推敲,主要材料要反复对照,切不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

        (二)定期组织档案检查,及时弥补登记材料不足。登记档案的事后检查可以帮助我们弥补登记材料的许多不足,在窗口登记环节,由于业务量较大,时间要求较高,登记材料中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可以通过事后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使登记材料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股东会(成员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审查风险防范

        1、审查相关决议表决权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否则应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会议决议;

        2、审查会议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如首次股东会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等等,如不符合召集程序规定,应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会议决议;

        3、会议表决事项应当对照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看是否属于所召开会议的议事职权范围,如果超越职权范围,应不予受理;

        4、审查会议决议内容与其它登记材料的一致性和逻辑关系,必要时,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要求申请人更正或重新提交;

        5、对照申请登记事项审查会议表决事项是否齐全,如缺少表决事项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否则不予受理;

        6、注销、变更登记材料中,对相关决议审查时应当逐一核对相关人员签名笔迹,如发现明显不一致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否则不予以受理并进入案件调查程序;

        7、审查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是否一致,参照参会委托书或弃权证明确认是否影响会议表决效力,如无效,则不予受理;

        8、登记规范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否则不予受理;

        9、会议决议(决定)的其他防范举措。

        (四)企业章程审查风险防范

        1、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章程载明事项进行逐一审查,如必载事项不齐全,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

        2、可应申请人的需要提供章程示范文本,如申请人提交的章程中有特别约定,不应与法律、法规相悖,否则,不予受理;

        3、注意将章程与相关会议决议(决定)、前置审批文件、住所证明、验资报告、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核对,如有不一致,尊重事实由申请人更正,必要时可要求重新提交;

        4、设立登记时,应当审查股东(投资人)签名(盖章)是否齐全,变更登记时应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名,如未签名(盖章)或签章不齐全,不予受理;

        5、按照登记规范要求,应当提交章程原件的,如只提交复印件,则应要求重新提交;

        6、章程审查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五)股权转让协议审查风险防范

        1、对照江苏省工商局制定的企业登记规范,熟记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企业投资人,以确定股权受让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如果不具备,则不予受理;

        2、逐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条款,如有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应要求协议双方进行修订;

        3、股权转让协议文字、数据错误的,可要求根据委托权限要求申请人更正或重新提交;

        4、如果股权转让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应审查生效条件是否生效,否则不予受理;

        5、为保证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可要求股权转让双方到登记机关现场签字(盖章),或由公证机关对协议进行公证;

        6、股权转让协议审查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六)验资报告审查风险防范

        1、发现验资报告与其他登记材料不一致时,应当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必要时,可要求对验资报告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2、验资报告中主任会计师或会计师未签名,或未加盖验资机构印章的,应当补签名或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3、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验资报告中予以说明的事项未说明的,应待补充说明后再予受理;

        4、验资报告中关于特殊事项的说明如果影响报告的效力,应当待特殊事项(如担保、抵押)消除后再予以受理;

        5、对验资报告的审查首先应当考察验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验资资格,如果不具备,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重新委托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验资;

        6、对超过90日有效期的验资报告,应当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

        7、验资报告注明的附件与实际所附的附件应当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8、验资报告审查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七)住所使用证明审查风险防范

        1、企业的住所应当在登记申请之前落实,否则应视为不具备登记条件,不予受理;

        2、对企业住所租赁协议应审查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看是否有违反《合同法》或影响企业登记效力的条款;

        3、租赁协议如系委托签署或属于转租情形,应当要求申请人同时出具委托书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意见;

        4、申请人投资的房屋产权证明应当符合企业登记规范要求的形式,否则不予受理;

        5、住所属于无偿使用的,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具体地址等应当是无偿使用证明的必载事项,如果表述不清,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

        6、住所证明与章程、许可证明文件等不相符的,应当尊重事实进行统一,否则不予受理;

        7、住所使用证明审查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八)各类申请书格式文本审查风险防范对各类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审查,主要应当注意内容填写和签字(盖章)清楚、齐全、准确、委托书在委托有效期内、与其他登记材料保持一致性等,必要时,可要求更正或重新填写,以保证登记材料的质量。

        第五节             登记实质审查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

        (一)登记材料真实性明显存在问题而未进行核实,可能会引起相关人员质疑(二级);

        (二)下列情形应当经过核实而未进行核实,可能会构成不具备企业设立条件就登记(三级): 

        1、有形市场的登记申请;

        2、广告经营企业的登记申请;

        3、网吧的登记申请;

        4、农资经营企业的登记申请;

        5、企业登记申请涉及投诉、举报的;

        6、其他应当经过核实的登记申请。

        (三)核查人员未尽到核查职责,提交的“核实情况报告书”不能真实反映所需核实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作出错误的登记决定(三级);

        (四)进行核实的工作人员达不到法定人数,导致提交的“核实情况报告书”无效(三级);(五)其他涉及实质审查的风险(二级)。

        二、风险后果

        (一)被利害关系人投诉;

        (二)被上级登记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三)被上级登记机关撤销;

        (四)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改处或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实质审查不严违法登记的企业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登记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登记实质审查风险产生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强化学习培训,掌握应当实质审查的各类情形。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将企业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实质审查的各类情形进行汇总,并通过业务学习培训使每一名登记注册人员都真正掌握,避免出现“漏洞”。

        (二)加强责任心教育,切实履行核实职责。核查工作是否到位最终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所以对核查人员一定要明确核查的重要性和核查的主要目的、期限及具体要求,指定两名以上责任心较强的同志进行核查,确保核查情况及时、全面、准确。

        (三)明确责任追究,严查失职行为。对那种不按要求履行核查职责,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工作人员,要严肃予以纪律处分,不留情面,以戒今后。

        第六节             登记事项核定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

        (一)企业名称的核定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能会引起名称争议(二级);

        (二)下列企业住所核定的不规范情形,都可能带来登记风险(三级):

        1、企业住所核定模糊不清,给企业随意变更住所留有空间;

        2、企业住所核定与相关登记材料不一致,会引起相关人员质询;

        3、住所核定到规划拆迁范围以内或突破项目规划区域限制,会增加拆迁的难度,影响规划的效果;

        4、其他住所核定的不规范情形。

        (三)核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可能导致法定代表人登记无效(三级);

        1、核定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务员;

        2、核定的法定代表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情形;

        3、核定的法定代表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4、核定的法定代表人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5、核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产生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6、核定的法定代表人有其他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

        (四)核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导致登记无效(二级);

        1、核定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2、核定的首期实收资本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3、核定的出资时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限制;

        4、核定的出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核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与验资报告等登记材料不一致;

        6、其他违反相关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形。

        (五)核定的经营范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能影响登记的效力(三级);

        1、将许可经营项目作为一般经营项目核定,或将一般经营项目作为许可经营项目核定;

        2、未按前置审批文件、证件核定许可经营项目;

        3、未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核定一般经营项目;

        4、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其他相关登记材料不一致;

        5、跨行业经营的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第一项经营项目与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一致;

        6、核定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属法人企业的经营范围;

        7、其他涉及经营范围核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核定的投资人姓名或名称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可能影响登记的效力(二级);

        1、核定的投资人类型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

        2、核定的投资人数达不到或超过法定人数或比例;

        3、核定的投资人不具备投资人主体资格;

        4、核定的投资人姓名或名称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七)录入的登记事项数据错误,可能影响登记的效力(三级);

        1、录入的登记事项出现错字、漏字、多字,易引人歧义;

        2、数据单位名称判断错误,将“万元”与“元”相混淆,可导致录入的数据过大或过小;

        3、因标点符号使用错误,使核定的经营范围引人误解; 

        4、股东(姓名)名称、董事、经理、监事姓名录入错误,可能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企业类型、所属管区、所属行业等选择错误,可导致登记数据与事实不符;

        6、录入的其它登记数据错误。

        (八)核定的其他登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规定,可能影响登记的效力(二级)。二、风险后果

        (一)被利害关系人投诉;

        (二)被上级登记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三)被上级登记机关撤销;

        (四)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改处或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登记事项核定不符合规定违法登记的企业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登记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登记事项核定风险产生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提高业务素质,树立责任意识。企业登记的效力是通过登记事项的核定体现出来的,因而对登记注册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准确核定各类登记事项就必须加强对登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就必须注重日常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就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核定登记事项要慎之又慎,切不可凭主观臆断来确定。

        (二)建立登记事项核定会商制度,降低核定风险。对于难以核定的登记事项,可召集注册、法制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加以核定。

        (三)及时实施回查,纠正核定事项错误。对已经核定的登记事项要组织登记人员进行交叉式“回头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向申请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早对问题事项进行调整。必要时,可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加强监管,保证不因登记事项核定错误产生不良后果。(四)企业名称核定风险防范企业登记阶段名称核定风险主要体现在名称变更这一登记类型。严格对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核定企业名称,对易产生名称核定风险的企业,可要求出具“如出现名称争议,无条件服从工商部门处理”的承诺。

        (五)住所核定风险防范

        1、按照企业登记规范,以“点”式核定企业住所,如市路号或市镇村组号,避免核定的住所面过大,不给企业随意变更住所留有空间;

        2、对照住所证明、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等材料核定,如登记材料中出现不同住所表述,应要求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有说明力的证明材料来消除表述的差异;

        3、对不能认定是否属于规划拆迁范围或存在项目区域限制的住所核定,可事先请规划建设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界定,在听取相关意见后再予以核定;

        4、企业住所核定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定风险防范

        1、对照《公务员法》、《公司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对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在排除其任职的禁止性情形后再予以登记,必要时还可向政府组织部门、公安、法院、金融等部门进行查询;

        2、要求企业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中附有“该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查意见,让企业自己承担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风险;

        3、条件成熟时,可与公安、法院、金融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为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带来便利;

        4、及时更新登记软件,努力实现全国登记机关联网,使法定代表人警示系统发挥最大效用;5、在确认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产生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后再予以核定;

        6、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定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七)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核定风险防范

        1、准确把握注册资本的原则性规定,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首期出资比例要求、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期限要求、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要求等等,依法核定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2、熟练掌握不同项目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进行汇总,制成表格以备核定时参考;

        3、核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必须以验资报告为依据,如出现差错及时纠正;

        4、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核定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八)经营范围核定风险防范

        1、严格按照一般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的划分分别核定经营范围,对号入座,切忌错位;

        2、企业经营范围应依据前置审批文件(证件)来核定,不得随意更改;

        3、对一般经营项目的核定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法规来核定,不得主观臆断;4、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当考虑与企业名称的一致性,并使经营范围第一项体现该企业的行业;5、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如果超出所属法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待法人企业增加经营范围后再予以核定;

        6、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九)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核定风险防范

        1、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举并熟练掌握不可作为投资人的主体类型,如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公务员等,核定时注意回避;

        2、了解各类企业关于对投资人数的要求,核定时注意把握;

        3、根据软件提示,对被吊销企业等不符合投资主体资格的企业不得核定为其他企业的股东;

        4、企业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核定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十)登记数据录入风险防范

        1、要求登记注册人员必须将录入的登记数据与登记材料进行核对,及时纠正错误数据;

        2、采取“一审一核”的方法对登记数据进行复查,弥补受理人员的疏忽;

        3、在核准环节前将“登记事项核定情况表”打印出来交申请人核对,如有错误及时纠正;

        4、在登记软件中增设一些错误数据识别系统,及时发现并提示出现数据错误,以便及时纠正;

        5、登记数据录入的其他防范措施。(十一)其他登记事项核定风险的防范

        第七节             登记期限违法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二级)

        (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未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可能会引起申请人质疑;

        (二)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能会引起申请人质疑;

        (三)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未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可能会影响不予受理决定的效力;

        (四)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未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可能会影响不予登记决定的效力;

        (五)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可能会影响不予登记决定的效力;

        (六)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未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可能会影响不予登记决定的效力;

        (七)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可能会影响不予登记决定的效力;

        (八)需要本局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可能会影响不予登记决定的效力;

        (九)登记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未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未在听证申请提交之日起二十日内举行听证,可能会影响不予登记决定的效力;

        (十)其他违反登记期限规定的行为。

        二、风险后果

        (一)被申请人投诉;

        (二)被上级登记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三)在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改处或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四)企业登记事项核定风险产生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提高业务素质,强化期限意识。对各类登记期限的准确把握应当成为一名登记注册人员的基本要求。应当强化对法律、法规中涉及法定期限条款的学习,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为申请人办结各类登记,而不应无故延误。

        (二)建立备忘制度,实施及时提醒。可以通过软件反色设置、登记期限备忘板等途径及时提醒登记注册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登记业务,防止因遗忘而导致的失误。

        (三)完善监督机制,查处失职行为。进一步明确超期登记的责任,加强对登记业务期限

        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期限规定登记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第五章  登记收费、发照、档案管理风险及防范

        一、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分析(二级)

        (一)登记收费风险

        1、登记业务应当收费而未收费就发照,会引起登记费用流失;

        2、登记业务不应收费而收费,会引起申请人质疑;

        3、登记费用标准执行错误,会导致乱收费;

        4、登记人员收费未开票;

        5、登记人员违规代为收取登记费现金,可能会收到假币;

        6、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营业执照发放风险

        1、领照人非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能会引起营业执照被他人冒领;

        2、领照人未在申请书领照人一栏签名,可能引起营业执照查无下落;

        3、其他违反发照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登记档案管理风险

        1、登记材料不及时整理、装订并妥善保管,可能会导致档案遗失或损毁;

        2、违规借阅登记档案,可能会导致档案遗失或篡改;

        3、违规披露登记信息,可能会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4、其他违反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风险后果

        (一)被利害关系人投诉;

        (二)被上级登记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三)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改处或败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四)登记事项核定风险产生的其他后果。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系统学习,准确把握收费、发照及档案管理规定。登记注册人员不仅要学习办理企业登记有哪些材料要求,还应当掌握收费、发照及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登记的全程规范化,才能保证不出现风险防范的“盲区”。

        (二)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违规收费、发照及管理档案的责任。要加强对企业登记收费、发照及档案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登记注册人员违规收费、发照、管理档案,就应当追究责任,绝不手软。

        (三)登记收费风险防范

        1、在登记场所公开各类登记业务收费标准,并通过登记软件内设登记费计算工具,一旦企业注册资本在软件中输入,收费标准也就同时确定,人工无法删除或修改;

        2、在登记场所设置专门收费窗口,专人负责登记费用的结算,按照财务制度履行收费职责;

        3、企业登记收费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四)营业执照发放风险防范

        1、严格执行营业执照发放规范,领照人只能是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

        2、领照人应当在签字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3、营业执照发放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五)登记档案管理风险防范

        1、及时整理、装订登记档案,不断完善档案管理设备,确保企业登记档案不被遗失或损毁;

        2、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分开条例》等法规规定,遵循档案查询程序,保证企业登记档案不被篡改,保证企业商业秘密不违规泄露;

        3、登记档案管理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第六章  相关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窗口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  办公场所建设第一条  场所设置

        1、各直属局、分局登记注册科和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基层分局(所)都应设立专门的登记注册窗口,名称统一为“登记注册大厅”,标志醒目,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设置敞开式、人性化的受理工作台,其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便于办事人员与工作人员面对面平等交流。

        2、张贴工作流程图,摆放窗口功能指示牌和署实名的工号牌,设置政务公示栏,公开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3、至少配有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传真机,县(市、区)局大厅配有电子查询设备。

        4、工作台外设等候休息区,配备座椅、写字台、书写工具、报刊架、饮水机等便民设施,附属设施要体现人文关怀。

        5、设置意见箱(簿)、接待咨询登记簿,公开业务联系电话、传真机号码、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办事群众监督。

        第二条  环境卫生

        1、登记注册大厅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窗明几净,做到无痰迹,无蛛丝尘吊,无杂物等乱堆乱放。

        2、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摆放绿色植物,保持大厅空气清新。

        3、办公物品和资料摆放井然有序,工作台面上严禁摆放非办公用品及资料。

        第二章  人员配备和素质要求第三条 

        人员配备登记注册大厅至少要配备两名窗口工作人员(可兼任其他职能工作)。

        第四条  素质要求

        1、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会登记业务,会电脑操作,会讲普通话。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勤政为民,开拓进取、敢为人先,清正廉明、依法行政。第三章  服务形象和行为标准第五条  服务形象1、窗口工作人员一律着制式服装上岗。

        2、男同志不得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得蓄须。女同志不得戴耳环、项链等外露饰物,不得化浓妆、染指甲、染彩发。

        3、接待服务对象时精神饱满、举止端庄、热情大方、文明礼貌。第六条  行为标准1、接待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语气亲切,口齿清晰,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有问必答。2、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搪塞,推诿扯皮。

        3、不准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认真倾听,耐心解释,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研究采纳。

        4、接听电话应亲切、文明、规范,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由。第四章  业务工作准则第七条  咨询服务1、窗口工作人员接待业务咨询时应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并做到耐心、详细、明了、准确。2、所咨询的问题属本部门职责范围且能够即时解答的,首问负责人要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对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首问负责人应当填写接待咨询登记簿,认真记录咨询问题及咨询人的联系方式,在2日内回复咨询人。所咨询的问题属本单位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告知咨询人并负责将咨询人引导给相关工作人员。所咨询的问题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向咨询人解释并尽自己所知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3、窗口工作人员应准确无误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发放各类登记表格及相关资料,详细解释“提交文件、证件目录”内容的含义和有关表式的填写要求,主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程序。第八条  登记工作程序

        1、审查、受理与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对各类登记申请的审查,应从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这两方面进行。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审查之后,根据不同的申请方式分别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登记申请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场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实通知书》应在受理时发放给申请人,《核实通知书》应载明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核实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后,撰写《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

        ④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款第

        (1)项规定的要求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①对通过邮寄提出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对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收到申请人自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的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或者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③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除当场决定登记外,对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发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发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领取(换发)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收缴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信息录入。窗口工作人员应利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程序完成登记注册的受理、核准、发照工作,并准确录入登记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率、正确率达到100%。

        3、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登记注册费用,应收的费用不得减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利用发照之机强行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时应当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票据栏目应当填写齐全、规范,金额大、小写应当一致,严禁分联开票。及时做好和财务部门票据结报工作。

        4、发照。准予设立、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后,当场发照率应达到80%。当场不能发照的,应在作出决定后的10日内发照。在发照前,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将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与《核定情况表》中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交给申请人检查。经申请人检查无异议后再办理领照手续。营业执照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为签收。

        5、档案管理。登记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应按月完成,并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个月的登记档案移交档案室。第五章  工作纪律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在工作时间内不得脱岗、串岗;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闲谈、嬉戏打闹;不得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或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窗口工作区应禁止外单位人员随意进入。第十条  严格办事程序,加强请示汇报,不得越权、违法办理登记事务。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积极维护部门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谋取其他私利,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违反规范,不适合在登记岗位工作的,要调离登记工作岗位;对明知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仍予以办理的,情节恶劣,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高效,减少行政争议,促进公正、规范、和谐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登记注册(外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市场合同等业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行政许可机关为各级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根据委托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条  登记机构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本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一般与重点、普遍与特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督查。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坚持规范履职、便民高效、有效控制的原则,避免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对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行政许可简易程序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简易程序是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由经授权的登记人员当场独立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的登记程序。第八条  下列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所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办理法定前置审批的;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不需办理法定前置审批的;

        (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等己依法取得,不需要核实相关材料的;

        (四)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且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办理法定前置审批的;

        (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字号名称无明显不当,且与驰名商标以及本辖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使用的名称字号不存在近似、冲突和误导公众情形的;

        (六)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

        (七)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由登记人员当场独立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登记人员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当场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但应当出具核准通知书(一式两份),由被委托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放入登记档案。第十条  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认为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所申请的事项不属本机关职责范围的,登记人员应当即时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三章 行政许可一般程序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是指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等重要事项或者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不宜由登记人员独立审核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由登记机构负责人核准或经分管局长核准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一)登记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项目属于依法应当先行办理行政审批或前置许可的项目;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情形的除外;

        (二)登记事项涉及注册资本(金)变更、股权变更、企业投资人变更、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三)申请人就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登记人员发生分歧,而申请人拒绝接受登记人员意见的;

        (四)需要实地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所申请经营项目的条件的;

        (五)申请商品展销会登记的;

        (六)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有异议的;

        (七)除本规定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外,登记机构认为应当适用一般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一般程序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登记机构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不能当场告知或者申请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交本机构负责人确定。对于不能当场告知的申请应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并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补正时应出具补正清单。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进行核实的,由登记机构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本机构负责人核准,需报局长核准的报局长核准。核准人员应当场作出决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构受理人员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可以当场核实的除外),《受理通知书》中应明确核实的事项。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申请,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

        (一)        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至(六)项情形的;

        (二)        涉及有形市场的登记申请;

        (三)        涉及在名称中使用专卖字样的登记申请;

        (四)        涉及广告经营项目的登记申请;

        (五)        上级登记机构要求核实的登记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核实的;

        (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行政许可申请。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可以自行核实或者由同级有关机构核实,也可以将需要核实的内容书面通知相关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派专人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人员应当在接到核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核实,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工作完成后,应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送交登记机构(登记受理人员自行核实的除外)。登记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准予或者驳回登记申请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呈报相关领导审查、核准。

        第十七条  凡是向申请人出具的有关文书,均须以具有法定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名义作出,并盖有该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四章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是指登记机构发现所申请登记事项可能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应当按本章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适用特别程序处理:

        (一)登记申请人所申请的企业类型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申请的事项涉及企业类型的转换、或因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更换、前置审批文件的撤销、变更、失效等涉及经营项目的变更等,且无具体操作标准和程序可供参考,需要研究相关手续衔接的;

        (三)地方政府认为对地方经济、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要求作为特例处理的许可事项,但其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四)申请人从事特定行业,相关前置审批手续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先行核发有关证照的;

        (五)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七)对申请许可的事项有投诉,要求对己许可的事项予以重新审查的;

        (八)登记机构认为应当通过特别程序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适用特别程序处理的许可事项实施集体会办制度。由分管登记的局长召集法制机构、监察机构、相关登记机构专题会办。 

        第二十一条  对按特别程序处理的事项在集体会办后,仍不能作出决定的,登记机构应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按特别程序准予行政许可的企业,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本局监督管理机构,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知企业所属辖区的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跟踪监管,定期报告该企业完善有关手续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依照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领导批示、会办纪要、电话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和登记材料一并归档。

        第五章         法制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同级法制机构审核:

        (一)需要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营项目、字号名称作出调整,而申请人持有异议的;

        (二)有人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举报投诉,需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书面答复的;

        (三)需要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涉及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中涉及到的疑难事项,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可以提请同级法制机构审核,或者事前与法制机构会商。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提交法制机构审核的事项,登记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并明确专人负责向法制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登记机构。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与登记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报请分管登记的局长决定。分管局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构组织登记档案互查或抽查时,应当会同法制机构共同实施。

        第六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行政许可法》及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本局对责任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登记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且能及时认识并改正的,由所在登记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登记行政许可,不当场作出登记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未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待岗一至三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或者不认真核实有关事项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待岗一至三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送交法制机构审核而未依照规定程序送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由此产生行政诉讼败诉或复议撤销(含变更)等不良后果的,待岗三个月以上,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通过特别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三个月以上,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六)出具不真实的行政许可证明,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待岗三个月以上,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或者被省、市工商局实质性审查确认违法的,一律取消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人员所在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由同级法制机构会同登记机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同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对各直属局、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意见报经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许可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法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时效,适用于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直属局、分局可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局法制处、登记注册处等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企业登记注册行政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有效解决登记注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树立“服务型”工商的良好形象,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登记注册职能过程中基于登

        记注册申请人的意愿作出的,与登记注册相关的公示、辅导、示范、约见、提示等服务行为。第三条  行政指导应遵循行政相对人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登记注册行政指导的种类包括行政公示、行政辅导、行政示范、行政约见、行政提示等。第五条  企业登记注册行政指导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行政公示第六条  各级登记注册部门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材料目录;(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七)应公示的其它内容。第七条  行政公示应当便于申请人查阅,公示可采用互联网网页、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纸质活页等形式。第八条  行政公示内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第三章  行政辅导第九条  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当向登记申请人提供登记注册业务辅导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接待咨询、登记申请表式和提交材料目录的解释说明及自备材料修改建议等。第十条  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接待登记业务咨询时,应详细了解当事人咨询的具体事项,力求一次给予准确、明了的答复;对较为复杂的咨询,应当向申请人发放“企业登记注册接待咨询明白纸”,一式两份,由当事人签收。第十一条  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发放各类登记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时,应提醒当事人现场将有关表式、目录阅读一遍,主动征询其是否有不清楚、不理解的内容,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耐心地对有关内容作详细的说明解释。第四章  行政示范第十二条  各级登记注册窗口应当制作各类企业登记文书示范文本放置在登记场所的醒目位置供申请人参考。登记注册文书示范文本应当有下列类型:(一)企业登记表格填写样式;(二)公司章程;(三)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四)董事会决议;(五)有限公司聘任经理的决定;(六)公司减资公告;(七)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八)股权转让协议;(九)公司注销公告;(十)清算报告;(十一)公司分立、合并公告;(十二)需要提供的其它示范文本。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准确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示范文本。第十四条  示范文

        本的内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及时更新和调整。第五章  行政约见第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约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登记注册工作中发生的一些疑难问题而专门安排的与行政指导相对人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商的行为。第十六条  行政约见由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涉及重大项目、重要问题的行政约见须经分管局长同意。第十七条  行政约见应明确约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约见的人员,并提前三天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指导相对人。第十八条  行政约见应当有两名以上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参加,由登记注册部门的负责同志主持,对于特别疑难的问题或重大问题的行政约见,应由分管登记注册的局长主持,并邀请法制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第十九条  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行政约见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具体问题帮助行政指导相对人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第二十条  行政约见应当做必要的记录,解决问题的方案应当经约见主持人签字备案。第六章  行政提示第二十一条  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指导申请人准备登记材料过程中可进行行政提示,行政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应认真、仔细阅读各类表格文书的撰写、填写要求;(二)不得虚报、虚假出资,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登记材料;(三)申请材料的字迹要清楚,语言表达要准确,概念含义应明了; (四)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五)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必须齐全;(六)签字应由当事人亲笔所签,代替别人签字应有当事人书面授权;明确个人签字的地方,不得用章印代替;(七)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法定程序、法定要求召开;(八)企业章程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必载事项,并不得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九)申请登记文件及登记机关发放的各类通知书应自留一份建档备查;(十)验资报告应由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十一)其它应当提示的内容;前款行政提示的内容可单一提示,也可以合并提示。第二十二条  行政提示可采用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提示的内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第七章  登记注册联络员第二十四条  登记注册联络员是由登记注册机关聘任的经常受申请人

        委托到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的人员。登记注册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二)熟悉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协调能力;(四)讲政治、讲诚信、讲道德。第二十五条  登记注册联络员由企业推荐,经登记机关考察符合条件并进行有关登记注册业务培训后聘任,任期三年。第二十六条  登记注册联络员在代办有关登记注册业务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伪造登记材料等行为,应予以解聘。第八章  行政指导责任第二十七条  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当保证行政指导质量,做到准确、无误、明了、快捷。第二十八条  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行政指导过程中,不得提示申请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暗示或帮助申请人伪造登记材料。第二十九条  行政指导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不得强迫申请人接受行政指导。第三十条  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行政指导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工商系统各级登记注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登记注册相关事项的行政指导行为。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降低行政许可风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规范》、《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试行)》)和登记注册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登记注册人员办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材料质量的控制考核评价。第三条  登记注册质量控制遵循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登记注册质量考核评价由分管登记注册的局长牵头,登记注册、法制、人教、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共同实施。第二章  质量控制内容、标准和要求第五条  登

        记注册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注册质量;2、企业登记注册前期指导质量;3、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质量。第六条  企业登记注册和前期指导质量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控制:1、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2、《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规范》;3、省、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相关规范性文件;4、东台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5、其他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规范性文件。第七条  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登记注册符合法定程序;3、对《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应当经过核实;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登记条件;5、符合企业登记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质量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控制:1、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2、国家局、省市局规范性文件;3、东台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4、其他涉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第三章  质量控制程序和方法第十条  我局按照登记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制作《企业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附后),明确登记注册材料质量考核内容,记载检查情况、评分结果,以检验登记注册人员的办件质量。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适用于对企业登记注册和企业登记前期指导质量的审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适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质量的审查。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质量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所谓事前控制是指在当事人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前的咨询阶段,登记注册人员通过适当的方式、方法实现一口清、一次准,尽可能避免登记注册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出现。所谓事中控制是指在登记注册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核准、发照过程中,通过有效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所谓事后控制是指核发营业执照之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回查的方式发现在审查、受理、核准阶段未能发现的问题,并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事后完善。第十三

        条  登记注册人员在接待申请人咨询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其登记注册申请的有关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打印出“明白纸”交申请人,同时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作出相应的解答。登记注册人员在答复申请人的咨询后,应当在“明白纸”上注明联系电话,并对接待和答复的具体情况进行记载,以备查询。第十四条  登记注册人员对申请人在咨询中提出的疑问不能作出准确解答的,应当记下申请人的电话号码,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可以就所提出的问题在本部门(分局)内部进行商讨,认为形成的一致性意见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答复申请人,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或对形成的意见仍存在疑问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进行请示,得到答复后再回复申请人。第十五条  登记注册材料中涉及格式文本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打印后交申请人,以供参考。第十六条  登记注册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登记注册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和《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规范》及市局《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履行审查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适用《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试行)》所规定简易程序的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登记注册人员在签署同意核准登记意见前,应当对照《企业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所列事项及要求逐项进行复查,防止审查过程中出现疏忽或遗漏。第十八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登记注册材料,登记注册人员在核准前,可根据需要提请本部门其他登记注册人员共同进行审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试行)》中的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法制审核程序。第二十条  登记注册科登记注册人员对适用一般程序的登记注册材料完成审查、受理程序后,需报分管局长审核的,报审前,应由本科室其他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认为无问题的,在企业登记《核定情况表》下方签名确认,受理人员将主要登记事项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先发放营业执照;分管局长事后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予以退回补正,同时对照《企业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扣取该登记材料受理人员相应的分值,并评出该登记材料的得分。第二十一条  登记注册科登记注册人员直接核准发照的企业登记材料,每月在归档前登记

        注册科应进行一次互查。对存在问题的登记材料,应当对照《企业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扣取该登记材料受理人员相应的分值,并由检查人员记载、签字。对未发现问题的档案,由检查人员在企业登记《核定情况表》下方签字后方可归档。第二十二条  登记注册科核发的所有企业登记档案,归档前由局法制科组织抽查,对存在问题的登记档案,扣去该登记材料受理人员的相应分值,交由该受理人员整改完善后归档,并将整改情况报法制科。第二十三条  分局企业登记注册前期指导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分局企业登记注册前期指导质量由登记注册科审查、受理人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分。第二十四条  对已核准发照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由登记注册科牵头,双月将分局涉及前置审批的档案组织互查。各分局必须将所有涉及前置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按要求参加互审,否则,一经发现该份未参审档案作零分处理;因有问题故意隐瞒不参加互审的,在本次登记质量检查的平均成绩中减5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对发现有问题的档案,对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质量百分考核评价细则》扣去该登记材料受理人员相应分值,并由检查人员记载签字。对未发现问题的档案,由检查人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定情况表》下方签字后方可归档。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个体工商户档案,局每季度抽查一次,平常可通过网上检查等方法不定期检查。如在本局或上级局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扣去应扣分值的2倍,由该受理人员完善后归档,并将整改情况报登记注册科。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有存在问题的登记注册档案(含漏报档案)实行挂号制。登记注册科须补正的档案,分管局长及法制科审核发现问题的,交由该受理人员完善并报分管局长销号后归档;直接核准的,由受理人员进行完善,经登记注册科原检查人员复查合格的,检查人员在企业登记《核定情况表》下方签字销号后方可归档。分局存在问题的个体工商户档案由所在分局进行完善,在下一轮档案检查中,仍将原档案及补正材料交由原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合格的,由原检查人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定情况表》下方签字确认,并报登记注册科销号后方可归档。对有问题的档案,一般须在30日内补正完毕并办理销号,特殊情况经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完善时间。第二十六条  存在问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完善:1、

        请申请人更正或补正;2、请相关部门协助补正;3、其他有效的方式、方法。第二十七条  登记注册科定期对容易出现的问题和登记注册质量检查情况通过局域网进行通报,以提醒全体登记注册人员共同注意。第四章   登记质量考核评价奖惩第二十八条  检查的档案应当按下列标准评出质量等级:95---100分(含95分)    优秀;90---95分(含90分)     良好;80---90分(含80分)     合格;80分以下               不合格。本局每双月对登记注册人员办理的登记材料得分情况进行一次加权平均(以应参加互审的登记档案数量为基数),结合局每季度抽查和网上不定期检查得分情况按上述标准评出登记注册人员该时间段的登记质量等级。第二十九条  本局年终对分局企业登记前期指导的成绩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的检查成绩进行汇总,作为该分局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登记注册人员年终综合平均成绩为优秀的,该员除按照局相关规定兑现奖励外,并被评为本年度登记注册业务能手。第三十条  对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因登记注册人员工作失职而发生过错行为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行政违反政务承诺违反廉政纪律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试行)》追究其过错责任。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册科登记注册人员在登记注册质量检查中,每月有两份登记材料为不合格的,停止该员办理登记注册业务一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再次出现上述问题,诫勉谈话。分局企业登记前期指导材料如在每月有两件以上退件(申请人现场无法补正或不合格)的,每件另扣5分,并暂停该分局企业登记前期指导业务一个月,待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指导业务。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材料每次有五件以上评分在90分以下或两件以上不合格的,停止该登记注册员直接核准登记注册业务一个月,经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再次出现上述问题的取消登记注册员资格,诫勉谈话;没有登记注册员资格的,暂停该分局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一个月,由局直接核准登记。受理人员、分局长经考试合格后,恢复登记委托,再次出现上述问题的,取消登记委托。不经请示强行要求登记注册人员违法登记,并造成影响的,取消该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当年登记注册总成绩下降一个档次,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登记注册人员的登记

        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经检查认为合格的档案,如在上级机关考核中被发现问题,该档案材料受理人员的登记质量年终考核成绩下降一个档次;该档案材料检查人员,年终扣减受理人员下降档次分值的一半。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对登记注册人员的考核奖惩,除本办法规定的外,另依据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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